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水利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5年11月14日

 

水利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先进实用的水利科技支撑体系,规范和加强水利部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根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是水利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对上衔接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对下衔接企业市场,以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重大科技任务为牵引,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使命,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联合建设为路径,建立科研任务凝练、集智攻关、成果转化、示范应用等组织机制,健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技术创新体系,培育水利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孵化水利行业重点领域科技创新企业,打通从科学到产业的通道,为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提供支撑。

  第三条 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目标路径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技术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出高水平技术创新成果并实施转化及产业化,提升重点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打造水利科技创新新高地。

  第四条 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遵循需求牵引、聚焦战略,应用至上、先进实用,开放共享、协同创新,分类指导、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水利行业发展特点和工作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五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与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其他科技创新平台,现有科研机构,创新联盟、创新团队等科技创新主体的协同联系,形成有机衔接、协同联动、相互支撑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创新中心可充分承接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及现有科研机构等产出的研究成果,协同创新联盟、创新团队中具有成果转化需求、转化条件、转化能力的创新主体,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水利部负责创新中心的顶层设计、统筹布局和管理监督,具体工作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承担。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创新中心的归口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布局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创新中心动态调整建议;协调推动相关单位在政策、条件、机制等方面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水利部机关有关司局是创新中心的业务指导单位,主要职责是参与创新中心系统规划和建设布局,对创新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对其建设目标和重要建设任务提出要求;协调相关单位为创新中心提供应用场景,支持科技成果的示范应用和推广转化;为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提供相关支持。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归口主管单位管理依托其所属单位建设的创新中心,主要职责是落实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的相关配套政策及举措;按照水利部相关要求,指导创新中心建设运行。

第七条 创新中心依托牵头建设单位开展建设,创新中心的牵头建设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法人单位,负责创新中心的组织建设与条件保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归口主管单位部署要求,牵头申报创新中心,制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落实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建设任务,负责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

  (二)制定落实支持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的配套制度,筹措落实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的研发投入、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提供长期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支持创新中心实现建设运行各阶段发展目标。

  (三)发挥引领和统筹作用,为共建单位提供合作平台,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形成创新合力,共同推动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应用任务落地。

  (四)配合归口主管单位做好创新中心评估与布局调整等工作。

  第八条 创新中心的共建单位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组成,可根据任务需求确定。主要职责是与牵头建设单位共同做好创新中心的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运行管理工作;通过经费投入、项目委托、资源共享、知识产权许可等方式支持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为创新中心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支持,并探索依托创新中心通过成果推广转化、市场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益的机制。

  第九条 创新中心全面负责本中心的建设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运行组织架构,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培育水利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型企业管理人才。

  (二)建立产学研用融合发展机制,广泛集聚产学研用创新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出管用实用效用科技成果。

  (三)建设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科研试验、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成果示范应用等平台。

  (四)组织实施科技成果示范应用,促进成果推广和迭代升级,探索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

  (五)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建设考核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水利部依据行业不同领域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需求,统筹谋划创新中心布局,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开展创新中心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新中心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聚焦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亟需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国内外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趋势。

       (二)牵头建设单位科技创新优势突出,具有较强的创新资源整合能力,与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有紧密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中应包括相关领域骨干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创新中心积极探索实体化运行。

  (三)牵头建设单位联合共建单位,围绕产业链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制定的创新中心建设计划合理可行,具有产出标志性成果并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前景。

  (四)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应为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专用的科研办公场所、科研仪器设备等,具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技术服务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五)牵头建设单位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共建单位有能力为创新中心长期稳定运行提供相应的人才支持或保障。

  (六)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具备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的基础条件,以及具有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的,优先支持建设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建设程序如下:

  (一)归口主管单位按照建设领域布局,分批分阶段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下而上”自行申报。对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亟需布局建设的领域方向,可由归口主管单位“自上而下”部署建设,会同相关业务司局,组织优势突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

  (二)牵头建设单位会同共建单位编制创新中心建设申报材料,报送归口主管单位。

  (三)归口主管单位会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开展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等工作,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归口主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评议,提出创新中心建设建议名单,按相关程序报水利部批准后公布创新中心建设名单。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决策、技术委员会咨询、主任负责的体制机制。

  (一)理事会。牵头建设单位应成立由水利部机关业务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共建单位及专家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并报水利部备案。理事会负责决策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重大事项,包括审议重大规章制度、阶段性发展规划和建设任务,审议创新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等,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二)技术委员会。牵头建设单位应成立由高层次专家、重点攻关方向的专家、高水平技术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并报水利部备案。技术委员会负责向理事会提出创新中心年度重点研究任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科技计划等咨询建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技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牵头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三)创新中心主任。创新中心主任由牵头建设单位在职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创新中心全面工作,应是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科技领军人才,具备突出的科技创新组织才能、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显著成就,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期间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创新中心主任由牵头建设单位选聘并报归口主管单位,由归口主管单位会同部机关有关司局对主任人选进行审核,报分管部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应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科技创新、技术支撑、成果转化和日常管理队伍。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根据需要,可选派科研人员一定时期内专职或兼职在创新中心工作。

  创新中心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中兼职。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要加强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引领,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优势学科和创新资源,主动征集分析行业技术需求,凝练提出重大科技任务,积极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重大科技创新任务,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组织开展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等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应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要求,完善转化激励机制,实施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进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熟化、试点示范、产业应用,推动成果转化为标准。培育孵化水利行业重点领域科技创新企业,引导行业技术发展。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等管理机制,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应积极围绕行业需求,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创新等技术服务,解决产业和企业技术难题,提高行业技术能力。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通过合同约定、签订知识产权管理协议等方式,明确牵头建设单位、共建单位、科研人员等各方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 牵头建设单位应与共建单位签订创新中心合作协议,约定各方合作方式、经费投入、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机制等。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市场化技术服务等方式拓展资金渠道,鼓励通过科技创新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用好科技金融政策,探索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资金、人才等要素向创新中心集聚。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对科技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创新中心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三条 创新中心出现名称、建设目标、主要建设任务、共建单位调整等情况,或牵头建设单位主体、机构性质等出现变化时,应报水利部批准。

 

第五章 评 估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中心应就上年度工作进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等形成年度报告,于每年第一季度前报水利部,由归口主管单位报水利部科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阅。年度报告是开展定期评估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对创新中心开展考核评估。创新中心自批复建设起满3年开展建设期考核。通过建设期考核后,一般以3年为周期开展定期评估。考核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以评促建,采取指标评测与专家评议结合、会议评议与现场考察结合的方式。考核评估重点包括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开放交流、运行管理、支撑保障水利中心工作的成效等。

  第二十六条 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归口主管单位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根据评估结果对创新中心进行分档支持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优秀的,在项目申报、政策保障、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并作为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培育对象。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退出创新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创新中心命名为“水利部×××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for ×××,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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