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5号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活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交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水上交通活动,包括港口、航道等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养)护、运营,水路运输以及水上活动。
西湖水域的水上交通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绿色低碳、安全畅通、智慧高效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做好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水路运输
除执行公务、搜寻救助的船舶外,与该水上活动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水上活动区域范围。
水上活动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参与者应当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水上活动区域范围和活动期限内开展活动。
水上活动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当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以及水上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播发气象灾害及洪水预警信息,做好港口、船舶和水上活动参与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水上交通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水上搜寻救助机制,确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完善水上搜寻救助设备,协调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提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
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者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水上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为船舶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 水上活动安全事故发生后,水上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因恶劣天气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船舶大量滞留的,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为船上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条件,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航道正常运行。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