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68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资环〔20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的有关通知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印发《天津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天津市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管理指南(试行)》等3个天津市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指南。
全文如下: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