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保障城市综合治理,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重庆市司法局现公开征求《重庆市城市综合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6年5月28日前,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 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fasichu@126.com。
📫 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重庆市司法局立法四处(邮编:401147),并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城市综合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字样。
重庆市城市综合治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和保障城市综合治理,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及任务】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治理,是指坚持数智赋能和“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对城市治理主体、治理事项、治理环节实施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治理活动。
城市综合治理的重点任务包括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公共服务、安全韧性建设、交通治理、文明建设、基层治理、城乡融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一体化协同治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建共治共享,遵循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科学、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一委一办一平台】城市治理委员会统一部署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城市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治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本市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数智赋能城市综合治理,推动城市综合治理更加智能、精准、高效。
第六条【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管理职责,将城市综合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协调处理辖区内城市综合治理事项,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参与城市综合治理。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数据发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城市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公众参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城市综合治理机制,畅通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协同开展城市综合治理。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志愿服务等社会服务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综合治理。
第八条【首席数字官及专家委员会】城市治理委员会设立首席数字官,为城市综合治理提供数字化工作服务;设立专家委员会和城市治理专家库,为城市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九条【分区分类指导】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律和空间布局特点,因地制宜建立分区分类指导机制。
中心城区实施一体化治理,推动治理标准统一、政策协同、资源整合;其他区县(自治县)根据功能定位、发展基础、资源禀赋等,推动属地化、差异化治理。
第十条【规建运治一体化】本市应当建立健全规划、建设、运营、治理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在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设施移交、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协同衔接,推动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建设与周边环境治理同步实施,实现城市功能优化与品质提升。
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运营维护长效管理机制,推动项目审批、设施移交、运营管理等阶段落实治理要求,实现城市全生命周期治理。
第十一条【空间统筹】本市应当加强城市空间统筹利用,遵循集约高效、功能复合、地上地下协同发展的原则,推动立体空间综合开发利用。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应当统筹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布局,促进竖向分层、横向贯通、互联互通。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地形地貌特点,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推动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等设施的系统建设与协同管理,提升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第十二条【精细治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数据管理等部门制定年度精细化治理计划,明确治理目标、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和保障措施,并附治理任务清单。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做好本市城市综合治理标准化工作。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综合治理标准化工作。
第十三条【智慧城市建设】本市加强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促进人工智能与城市综合治理深度融合,强化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信息技术在城市综合治理中的应用。
鼓励发展基于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智能分析、智能调度、智能监管、辅助决策,全面支撑赋能城市数字化转型场景建设与发展。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智慧城市建设,提升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条【风险防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韧性城市建设作为城市综合治理的重点任务,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对高风险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实行智能化监测预警。
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等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管理。新建市政基础设施的物联设备应当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旧设施应当按照急用先行原则,统筹推进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管理,打造承受适应能力强、恢复速度快的韧性城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构建城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社会治安防控】公安机关应当健全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提升动态环境下社会治安控制能力。推进街面巡防智慧化建设,整合公安专业力量、群防群治力量,发挥街面警务站、社区警务室、平安守望点等防控支点作用,推进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实现智能感知、分类预警、精细治理、精准服务。
第十六条【平急结合】本市应当坚持平急结合原则,统筹日常运行与应急管理,确保城市运行日常情况下高效管控,极端情况下安全可控。
加强“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空间、商业设施、仓储设施等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行阶段兼顾应急功能,推进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城市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功能转换,构建总量充足、布局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七条【隐患治理】本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善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
经济信息、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城镇燃气、道路交通以及消防安全等为重点,分级、智能、精准管控重大风险源,对本领域影响城市安全与运行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组织、协同开展系统性、一体化整治。
第十八条【应急处置】本市健全城市安全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风险排查、隐患治理、应急预案演练及物资储备。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调配各类资源,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韧性安全城市治理指挥调度一体化。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极端天气预警、重要基础设施满负荷运行等特殊情形,由有关部门实施提级管理或预响应机制,采取必要的预防性管控措施,确保及时处置、有效应对。
第十九条【公共服务集约供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托育、商业、消防救援等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推进“15分钟高品质生活服务圈”建设。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在规划编制和社区建设中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儿童托管、家政便民、文化休闲等社区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优化服务圈功能配置,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便捷可及。
第二十条【市场化便民服务供给】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参与便民服务供给,培育和发展社区商业、家政服务、便民维修、再生资源回收等市场化便民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生活需求。
第二十一条【政务服务集成】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协调的原则,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全域通办和同源发布。
有关部门应当从便利企业群众办事角度出发,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服务、套餐式办理、容缺办理,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
第二十二条【民呼我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呼我为、接诉即办、主动治理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实现诉求统一归集、智能分拨、协同办理和全程督办。
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普遍性诉求的研究分析,建立重点问题协同治理机制,对持续时间长、解决难度大的诉求制定解决方案,明确责任单位,推动问题解决。
第二十三条【交通综合治理】本市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协同共治原则,统筹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综合运用路网规划建设、节点小微改造、交通组织优化、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数字赋能等方式,实施城市交通综合治理。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轨道、道路等专项规划,统筹城市道路建设、交通枢纽布局、停车设施配置等工作,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枢纽与步道、绿道等慢行交通的接驳配套。
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构建动静交通协同治理机制,因地制宜推广应用车道瘦身、可变车道、潮汐车道、定向车道等精细化交通组织措施,深化停车综合治理,推进停车位错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绿色低碳转型】本市应当将绿色低碳转型要求融入城市综合治理,协同推进治水、治气、治土、治废、治塑、治山、治岸、治城、治乡,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推动减污降碳扩绿协同增效。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城乡污水治理、餐饮油烟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全龄友好、节能降碳、无障碍环境建设等要求纳入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推动城市绿色空间、生态修复与城市更新、城乡风貌整治有机融合,加强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推进立体绿化,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
推动重点产业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造、智能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进垃圾分类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保护与风貌传承】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保护与风貌传承纳入城市综合治理。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当统筹历史文化保护与功能完善,优化城市美学设计,体现山水特色与文化元素,延续历史风貌格局。
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等保护和活化利用,一体推进城市文化传承、功能复合和价值提升。
第二十六条【城市精神】本市坚持以文化人、以文润心、以文惠民、以文兴城,加快建设新时代文化强市。积极培育城市文明,弘扬“坚韧、忠勇、开放、争先”城市精神,统筹推进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动形成与现代化人民城市相适应的思想观念、文明风尚和行为规范,提高市民文明素质。
第二十七条【141基层智治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构建“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依托基层治理指挥中心和一体化治理智治平台,构建党的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四大职能板块,通过网格化治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提升市、区县、街镇、村社、网格五级业务贯通能力。
第二十八条【网格治理】村(社区)应当落实网格治理措施,指导网格员按照履职清单履行职责。对网格内发现的问题或者群众反映的诉求,属于网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网格员应当即时处置;不属于网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网格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及时闭环处置。
本市应当建立线上网格与线下网格联动机制,构建全域覆盖、上下联动、精准高效的“双网格”治理格局,实现线上线下统一归集、闭环管理。
第二十九条【社区治理】本市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同参与机制,推动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拓宽新就业群体参与渠道,推动整合基层治理、党群服务、政务公共服务资源。
鼓励居民采取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城市更新、城市管理进社区、小微公共空间改造等涉及居民共同利益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城乡一体治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治理与乡村治理,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促进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数据、资源环境等要素在城乡间有序流动。
第三十一条【法治保障】本市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综合治理法治保障体系。确保各项治理活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行、依法实施。
本市通过精简执法队伍、调整执法事项、创新执法监管、强化执法监督、统一执法平台等方式,按照整体政府和数字政府理念构建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为城市综合治理工作提供行政执法法治保障。
第三十二条【人才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评价机制】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综合治理考核评价机制。考核应当覆盖治理全过程,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实施,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