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 以统一规范信用评价赋能高质量发展——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

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是更好发挥信用制度基础作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抓手。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实施方案》通过系统设计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以12条务实举措纠治重复评价、标准割裂、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推动企业信用评价从“自行探索”迈向“统一规范”新阶段,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信用动能。

一、《实施方案》是夯实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关键举措

《实施方案》的制定出台,恰逢“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的关键节点,是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双重作用,既为政府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实现分类施策;也为市场交易决策提供风险识别,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施方案》指出,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化信用信息双向融合,助力评价结果权威性与精准度双重提升,从而推动政府更有为、市场更有效。

(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是破除市场分割、畅通要素流动。《实施方案》瞄准各部门各地方开展公共信用评价规则不一致、结果不互认这一痛点,通过划清国家、地方、行业评价权责,杜绝重复评价,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从制度层面破除市场壁垒。这既是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国内统一市场的有力支撑。

(三)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有效抓手优化营商环境核心是降低经营主体面临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方案》明确鼓励有关部门、平台企业等方面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这意味着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将在融资服务、招投标、行政审批等环节享受更多信用红利,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信用有价、守信受益”的浓厚氛围,以信用环境优化带动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二、《实施方案》让信用评价既有“法度”更有“温度”

《实施方案》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从权责边界、评价规则、运行流程三个维度统筹发力、一体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即通过厘清权责根治多头评价乱象,统一标准夯实公平竞争基础,规范流程筑牢权益保障底线,彰显了以信用赋能发展、以制度传递善意的治理温度。

(一)厘清权责边界,根治多头评价针对当前公共信用评价过程中,国家、地方、行业权责不清、重复评价的问题,《实施方案》理顺了公共信用评价各方权责边界,构建了“国家统筹、行业负责、地方落实”的评价工作格局。一是明确评价构成,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作为公共信用评价的两大核心组成部分,界定了二者的内涵和边界。二是压实国家层面统筹责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各地各有关部门,实现评价结果全国共享。三是规范行业和地方行为,行业主管部门须制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评价规则,地方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这一制度安排从源头上避免了地方假借信用评价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推动形成上下协同、分工明确的评价工作体系。

(二)统一评价规则,促进公平竞争评价规则不统一是导致企业跨区域经营风险增加的关键原因。《实施方案》以标准化、规范化为导向,推动公共信用评价规则全国统一。一是统一评价基础规则。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原则上划分为“A、B、C、D”四档,评价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评价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统一的规则让企业清楚知道信用“好在哪、差在哪”。二是建立评价结果协同机制。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明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企业,行业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有效防止了跨行业评价结果“两张皮”现象。三是推动开展联合激励。鼓励有关部门对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进一步优化守信企业发展环境。

(三)规范实施流程,保障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底线要求。《实施方案》注重评价体系的全流程规范,构建起完善的企业信用权益保障机制。一方面,完善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调整机制,明确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评价结果需及时更新调整,以制度之“善”引导企业回归诚信轨道;另一方面,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确保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这一系列举措既强化了信用评价的刚性约束,又体现了柔性管理的理念,让信用评价体系更具温度,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

三、强化三方面协同抓好《实施方案》落地见效

《实施方案》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明确了可行路径,其落地实施需要各地方各部门密切配合,重点要强化“三方面协同”。

(一)强化政府与市场协同,实现优势互补政府要发挥基础性作用,依托公共信用评价权威性强、覆盖面广的优势,提供基础性、普惠性的信用“基准线”。市场发挥专业性作用,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在公共信用信息基础上,叠加商业信用信息、行业特征数据等,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增值服务,比如开发符合民营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等。实现两者优势互补,关键要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化信用信息融合应用,让市场机构依法获取公共信用信息,也让公共信用评价吸收市场化信息的有效反馈,形成政府“搭台”、市场“唱戏”、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

(二)强化中央与地方协同,提升治理效能国家层面聚焦顶层设计与管理监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规则,全面排查清理地方擅自开展的违规评价行为,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地方层立足落地应用与优化服务,依托公共信用评价,创新培育更多“信用+”应用场景,让信用成为企业和群众触手可及的“民生红利”。通过央地协同完善信用治理体系,实现“顶层设计”与“基层落地”的同频共振。

(三)强化评价与应用协同,促进协同增效信用评价的生命力在于应用,只有让评价结果“用起来、活起来”,才能真正发挥激励约束作用。评价要支撑应用,公共信用评价要紧扣行业特点、监管需求等,全面客观的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应用要反哺评价,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反馈信息是优化评价规则的重要依据。比如,金融机构发现实际违约率与评级不符、监管部门发现评价结果与实际风险存在偏差,都要建立闭环反馈机制,推动信用评价在应用中持续完善,实现评价与应用良性互促、协同增效。(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中心综合评价处处长 何玲)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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