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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0-07-16 14:53:45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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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行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提升行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协会标准是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市场化工作机制,汇集会员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行业自律成果,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四条工程协会理事会负责标准的批准和发布。工程协会组建标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审查、审定标准;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协会制定标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类、服务类、评价类、方法类、技术类等。
    第六条协会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或SL1《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标准制修订
    第七条协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内容应:
    (一)突出水利特色;
    (二)反映技术创新;
    (三)适应市场需求;
    (四)体现行业自律;
    (五)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八条协会标准制修订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等。
    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标准立项:
    (一)会员根据需要提出立项申请;
    (二)工程协会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立项建议;
    (三)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立项要求。
    第十条协会标准编制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主编单位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并对标准的规范性、准确性、实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批准发布。标准编号规则由工程协会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对于技术成熟、基础工作扎实、技术文件较完善的标准,可进入快速程序,由工程协会秘书处直接组织征求意见或审查。
    第十三条鼓励将成熟的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转化为协会标准。对于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方可写入协会标准。
    协会标准涉及专利按照GB/T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协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
    特殊情况下,经秘书处批准变更的申请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批准发布的标准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工程协会秘书处根据需要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需修订的标准,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
    第十六条协会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主编单位负责筹措,有关单位或个人可提供支持。必要时,工程协会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标准实施与推广
    第十七条鼓励行业使用协会标准,工程协会会员有推广使用协会标准的义务。
    第十八条工程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实施、宣贯、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协会实施激励机制,对在标准编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工程协会秘书处反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工程协会鼓励会员参与标准的制定、推广和使用工作,指导会员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工程协会对标准实施信息化管理,并接受企业标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协会标准的版权和解释权归工程协会所有。
    第二十四条工程协会制定和发布协会标准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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